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的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规定。
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员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考代评。

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具体条件
1.初级资格
报名参加初级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1]
2.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⑸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3.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报考人员应根据各地具体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
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中级资格
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高级资格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考试日期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日期为每年的上半年,基本上在3、4月进行,当年下半年进行考试,基本上在九月份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
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分一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成绩;中级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财务管理、经济均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一、 考试报名
(一)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 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 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四) 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 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三、 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四、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五、 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六、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七、考试科目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
(二)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3]
考试题型
初级资格
初级资格两个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基础题,其中: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中级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高级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案例分析题(开卷考试) [4]
考试时限与批次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